收取日期為廠商交付保證品(金)之日期
退還日期為廠商領走保證品(金)之日期,換言之,對應之傳票會保存在出納人員處,當廠商領走後,由出納人員登記於保證品保管冊,並上系統更改,
若為保證金項目,財務處會逕行統付(會在會計過帳後7天付款),並由系統註記日期,單位出納人員不需特定輸入退還日期。但若廠商詢問時,出納人員亦可自出納用頁籤處查詢本公司付款日期。